共享单车方便了我们的出行,其中蕴含的税务知识您可知道?
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,解决了出行“最后一公里”问题。同时丰富了人们的出行选择,满足了大众的出行需求。那么,在我们日常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,会涉及到哪些税务知识呢?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看一下吧!
平时大家在使用共享单车时,最直观的涉及到资金支出的主要有两部分:一是根据使用共享单车的时长支付的骑行费用;二是在使用共享单车前的押金充值。我们就从这两部分分别进行讨论:
01
根据时长支付的骑行费用
从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模式来看,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共享单车并为此支付费用,本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——即在消费者使用时,单车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,消费者行使的是单车的使用权。因此,可视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。
依据财税〔2013〕106号文附件1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,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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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:
(一)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,税率为17%。
(二)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、邮政业服务,税率为11%。
(三)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(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),税率为6%。
(四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,税率为零。
02
使用共享单车的押金充值
对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来说,押金在财务核算上属于其他应付款,在税务处理上不征收增值税。同时,押金和车费储值在银行账户中均会产生利息收入,其增值税处理为存款利息。
依据财税〔2016〕36号文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,无需缴纳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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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不征收增值税项目。
1.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,属于《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。
2.存款利息。
3.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。
4.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、公积金管理中心、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
5.在资产重组过程中,通过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换等方式,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、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,其中涉及的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。